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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高宝连诉被告李俊生离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526号原告高宝连,女,1969年2月7日生,汉族,临县安家庄乡高家峁村人,农民。被告李俊生,男,1963年3月1日生,汉族,临县安家庄乡曹家岔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宝连诉被告李俊生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说合同意和好,没有诉讼的必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宝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宝连负担。审判长  郭子龙审判员  王东胜陪审员  张向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卫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