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诉平和县育民福利厂、陈建兴、卢天才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平和县育民福利厂,陈建兴,卢天才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1671号原告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法定代表人詹智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庆焰,福建鹏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和县育民福利厂,住所地平和县。法定代表人邱小燕,厂长。被告陈建兴,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被告卢天才,男,195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霞寨镇长汀村树下8号,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5412115018。本院在审理原告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和县育民福利厂、陈建兴、卢天才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赐才审 判 员 林荣杰人民陪审员 叶水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游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