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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诉平和县育民福利厂、陈建兴、卢天才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平和县育民福利厂,陈建兴,卢天才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1671号原告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法定代表人詹智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庆焰,福建鹏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和县育民福利厂,住所地平和县。法定代表人邱小燕,厂长。被告陈建兴,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被告卢天才,男,195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霞寨镇长汀村树下8号,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5412115018。本院在审理原告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和县育民福利厂、陈建兴、卢天才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赐才审 判 员  林荣杰人民陪审员  叶水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游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