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鄞民初字第120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张夏芬与杭州集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启新绿色世界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夏芬,杭州集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启新绿色世界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鄞民初字第1203-2号原告:张夏芬。委托代理人:康建长,浙江康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霞,浙江康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集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市受降镇银湖村四联。法定代表人:罗立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宁波启新绿色世界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镇。法定代表人:王维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夏芬与被告杭州集美房地产有限公司、宁波启新绿色世界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62元,减半收取22131元,由原告张夏芬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海蓉代理审判员 龚媛媛人民陪审员 冯友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傅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