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肇宁法江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欧汝雄与谢剑飞、谢火木建设用地使用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汝雄,谢剑飞,谢火木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宁法江民初字第130号原告欧汝雄,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宁县。被告谢剑飞,男,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宁县。被告谢火木,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汝雄诉被告谢剑飞、谢火木建设用地使用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邓耀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庆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