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肇宁法江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欧汝雄与谢剑飞、谢火木建设用地使用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汝雄,谢剑飞,谢火木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宁法江民初字第130号原告欧汝雄,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宁县。被告谢剑飞,男,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宁县。被告谢火木,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汝雄诉被告谢剑飞、谢火木建设用地使用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邓耀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庆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