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横法执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与石某某、张某某、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银行,石某某,张某某,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横法执字第00216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住横山县横山镇迎宾路。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某某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男,某某银行城关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石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石某甲。被执行人石某乙。被执行人石某丙。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某某银行与被执行人石某某、张某某、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2013)横民初字第00489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石某某、张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偿还借款8.5万元及利息,月利率为12‰,利息从2012年12月26日起至2013年4月1日止,逾期月利率为18‰,从2013年4月2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负担案件���理费960元,被执行人石某某、石某甲、石某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3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17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决定对被执行人石某甲拘留十五日。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石某甲、石某某在某某银行有存款收入,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于2013年10月24日依法扣划至横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由于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下余案款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三���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荫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