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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横法执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王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横法执字第0019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王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2013)横民初字第0181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李某某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偿还借款10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4月9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为10.08,已付利息4000元;被执行人王某某、吴某某承担连带共同偿还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诉讼保全费500元,公告费580元,本院于2013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某某在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的存款收入,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依法扣划至横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3年8月15日领取了89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李某某、王某某、吴某某下落不明,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初字第018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荫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