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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民二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李六仔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六仔,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二初字第923号原告李六仔。委托代理人李建林,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北路1-2号。负责人:腾小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法律赋予原告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六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六仔承担。审判员  黄仕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文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