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85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左彤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左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8586号罪犯左彤,男,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西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服刑。2010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六百元;2011年12月9日又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以(2011)肥西刑初字第003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六百元。案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2)合刑终字第00057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以罪犯左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1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左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左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左彤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1月9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杨以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葛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