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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齐执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合作银行与尚立民、尚永阳借款担保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齐执保字第111号原告:山东齐河农村合作银行,地址:齐河县齐鲁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房士荣董事长被告:尚立民,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尚永阳,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齐河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尚立民、尚永阳借款担保纠纷一案,原告山东齐河农村合作银行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尚立民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尚立民拥有的位于齐河县的模具设备两宗,查封期间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处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加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