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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滨民初字第20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鹤壁大信投资有限公司与刘海峰,王秋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大信投资公司,刘海峰,王秋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2085号原告鹤壁大信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司保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任丽霞,鹤壁市淇滨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君平,鹤壁市淇滨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海峰,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第三人王秋艳,女,1958年2月24日出生。原告鹤壁大信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海峰,第三人王秋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鹤壁大信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大信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大信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海峰,第三人王秋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鹤壁大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勤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利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