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楼刑一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抢劫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楼刑一初字第230号公诉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男,因涉嫌犯抢劫罪,2013年9月7日被抓获,同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岳楼检刑(一)诉[2013]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贾延武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林、人民陪审员张爱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杨欢担任庭审记录,于2013年11月26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瞿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16日、2013年8月1日,被告人王与杨(已判刑)结伙或单独在本市和湖北省武汉市实施抢劫作案2次,抢得钱物价值共计31311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0年10月14日,被告人王和杨相互邀集,从武汉乘火车窜至本市伺机抢劫。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王和杨途经本市步行街东方红宾馆,见大厅里只有一名男保安和二名女收银员,便在宾馆门口商定实施抢劫。尔后,两人手持猎刀进入东方红宾馆,先由被告人王对男保安罗进行殴打并抢走海信牌DVD一台、OPPO牌直板触摸屏手机一台、手持游戏机一台以及现金500元。杨则对两名女收银员进行殴打,抢得女收银员徐OPPO牌520型手机一台、女收银员刘NOKIA6120C手机一台,宾馆前台抽屉内的现金24551元,柜内精品芙蓉王香烟一条、黄版芙蓉王香烟一条、精品白沙香烟一条。经鉴定被抢财物价值4260元,款物合计28811元。2、2013年8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窜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尖东智能花园A座六楼时尚青年宾馆,用口罩、太阳帽进行伪装后进入宾馆,手持匕首抢劫收银员张营业款2500余元后迅速逃离现场。2013年9月7日,被告人王在湖北省仙桃市被抓获。案发后共追回赃款14500元、赃物OPPO牌直板触摸屏手机、OPPO牌520型手机各一台,已分别返还被害人。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或单独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第一笔抢劫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公诉机关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予以判处。被告人王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抢劫的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案发后被告人王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王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王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犯抢劫罪的事实属实,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0年11月,被告人王的亲属赔偿岳阳市岳阳楼区东方红宾馆15000元;被告人王归案后其亲属又代被告人王赔偿被害人张2500元,取得了被害人张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被告人王的户籍资料;扣押、发还清单;领条;谅解书;作案现场照片;同案犯杨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卓刀泉街派出所民警的证言,同案犯杨的证言,杨的母亲左出具的证明;被害人罗、徐、刘、张的陈述;被告人王的供述和辩解;岳楼价认鉴字【2010】304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相互印证,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犯抢劫罪,罪名成立。第一笔抢劫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第一笔犯罪案发后,被告人王的亲属代被告人王赔偿被害单位的全部损失;被告人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又代被告人王赔偿被害人张2500元,取得了被害人张的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7日起至2019年9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贾延武审 判 员 李 林人民陪审员 张爱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