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执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少博与姜占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少博,姜占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1200号申请执行人李少博。被执行人姜占友。李少博与姜占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青民一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于2013年11月26日,对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9号天池山51号楼505号房屋张贴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姜占友及居住、使用于该房屋的个人及单位十五日内搬出上述房屋。现申请执行人主动与被执行人进行协商,并同意本案终结本轮次的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不成,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3)青执字第1200号案件的本轮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全军审判员 邱伽苾审判员 何明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