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安民初字第2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吴彦辉诉吴军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彦辉,吴军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2143号原告吴彦辉,男,汉族。被告吴军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彦辉诉被告吴军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桑海建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吴军生多次找原告吴彦辉协商,原告同意暂缓一段时间,原告吴彦辉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彦辉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安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