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倴执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付长义与毛占民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长义,毛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倴执字第622号申请执行人:付长义,男,1973年9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毛占民,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付长义与毛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毛占民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执行费用已上缴,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倴民初第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晓红审判员 李纯忠审判员 方宝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志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