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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倴执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付长义与毛占民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长义,毛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倴执字第622号申请执行人:付长义,男,1973年9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毛占民,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付长义与毛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毛占民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执行费用已上缴,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倴民初第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晓红审判员  李纯忠审判员  方宝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志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