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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谭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韩明春与潍坊名德经贸有限公司、潍坊企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鹤、李世胜、高慧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明春,潍坊名德经贸有限公司,潍坊企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鹤,李世胜,高慧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谭民初字第319号原告韩明春。被告潍坊名德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与民生东街交叉口东南角1号楼(新港大厦502、504室)。被告潍坊企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新昌路219号。被告张鹤。被告李世胜。被告高慧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明春诉被告潍坊名德经贸有限公司、潍坊企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鹤、李世胜、高慧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庞立国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