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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商终字第2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沈国华与缪志强、胡利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缪志强,沈国华,胡利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商终字第20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缪志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国华。原审被告:胡利君。上诉人缪志强为与被上诉人沈国华、原审被告胡利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3)杭下商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上诉人缪志强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缪志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3)杭下商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依群审 判 员  张 敏代理审判员  黄江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