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萧民初字第56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许某甲与许某乙、许某丙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许某丁,许某戊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5647号原告许某甲。委托代理人袁小霞。被告许某乙。委托代理人王浦玖。被告许某丙。被告许某丁。被告许某戊。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甲诉被告许某乙、许某丙、许某丁、许某戊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甲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许某甲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某乙、许某丙、许某丁、许某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某甲撤回对许某乙、许某丙、许某丁、许某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许某甲负担。审判员  孙立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富美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