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44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杜平与北京华德中公信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平,北京华德中公信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14429号原告杜平,男,1958年3月1日出生。被告北京华德中公信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东革新里5号。法定代表人刘运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南林,男,1957年2月5日出生,该公司工会主席。委托代理人吕慧强,男,1961年11月3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原告杜平诉被告北京华德中公信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德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平,被告华德公司之委托代理郭南林、吕慧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平诉称,原告系被告处退休职工,在单位工作已达十几年,被告未安排过原告休年假,亦未支付过未休年休假补偿。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2008年至2013年未休年假工资13199.85元。被告华德公司辩称,2003年2月,华德集团将包括原告在内的多人安排到我公司,我公司为原告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交纳社会保险。2013年9月,原告办理了退休手续。被告认为,原告一直未向单位提供劳动,不符合带薪年休假的条件,故被告不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3年2月,原告杜平到被告华德公司处工作,2013年9月,原告杜平从被告华德公司处退休。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每月向原告发放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70%作为基本生活费,并为原告缴纳了社会保险,原告并未向被告提供劳动。另查,原告杜平曾于2013年10月22日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对杜平的申请不予受理。随后,杜平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京东劳仲不字(2013)第036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系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的积极性。而本案中,原告杜平在2003年2月至2013年9月期间,一直处于待岗状态,并未为被告华德公司提供劳动,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杜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杜平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