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刑执释字第18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2-19
案件名称
朱小安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小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释字第1887号罪犯朱小安,男,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上列罪犯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以(2012)李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罚金于服刑期间缴纳四万二千元。现已执行刑期二年五个月。山东省北墅监狱报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朱小安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小安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宁代理审判员 李维坚代理审判员 杨 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可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