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二初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与王德春、张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王德春,张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二初字第0033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负责人:刘希卿,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东晖,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俊杰,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春,男。被告:张莉,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诉被告王德春、张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撤回起诉。本���受理费9698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负担。审 判 员 许 林审 判 员 刘明荣人民陪审员 郭家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蒋 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