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连民终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殷古梅与欧君武,欧连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殷古梅,欧君武,欧连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连民终字第15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殷古梅。委托代理人殷古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君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连武。上诉人殷古梅与被上诉人欧君武、欧连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2012)赣商初字第43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殷古梅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殷古梅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殷古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2420元,由上诉人殷古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乙 斌审 判 员 谭晓春代理审判员 严伟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