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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连民终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殷古梅与欧君武,欧连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殷古梅,欧君武,欧连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连民终字第15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殷古梅。委托代理人殷古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君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连武。上诉人殷古梅与被上诉人欧君武、欧连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2012)赣商初字第43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殷古梅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殷古梅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殷古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2420元,由上诉人殷古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乙 斌审 判 员  谭晓春代理审判员  严伟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