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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民初字第26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刘新民与苗洪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民,苗洪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民初字第2624号原告刘新民,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毛庄镇石庄村。委托代理人史锦海,乐亭县毛庄乡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苗洪章,男,196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王滩镇西徐各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民诉被告苗洪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新民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刘新民负担。审判员  张克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亚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