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沭华民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葛长翠与赵法志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长翠,赵法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华民初字第1298号原告葛长翠。委托代理人胡军平。被告赵法志。委托代理人洪沛,沭阳县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长翠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长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汤 正人民陪审员 孙建州人民陪审员 周振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劲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