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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中法民终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四川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王发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旧城改造项目部,王发明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中法民终字第17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开荣。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旧城改造项目部。负责人李伟。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梁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发明。委托代理人罗俊。上诉人四川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旧城改造项目部因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旧城改造项目部于2013年11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四川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旧城改造项目部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旧城改造项目部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四川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东审 判 员  唐晓兰代理审判员  田 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彭 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