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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40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黄继红与何文涛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继红,何文涛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14036号原告黄继红,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被告何文涛,男,1965年8月7日出生。原告黄继红与被告何文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衍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继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文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告于2009年1月,以支付代理费的有偿方式委托被告代理买卖邮票。截止至2009年9月底,原告寄存于被告的邮票有奥运不干胶邮票2200版、赠送鼠小版3300版,贺新喜一小版1000版,福娃小片600套。同年10月初,被告称已将上述邮票抵给其债主,并出具欠条,承诺尽快向原告返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未能返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奥运不干胶邮票2200版、赠送鼠小版邮票3300版,贺新喜一小版邮票1000版,福娃小片(邮资片)600套,如到期不能给付,则按判决生效之日邮票互动网发布的当天收盘价给付相应票款。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欠条。被告未参加庭审,但其向本院邮寄函件中答辩称,原告所述的邮票数量属实,金额按照欠条约定时间的收盘价格结算。经审理查明,自2009年1月起,原告委托被告代理邮票买卖。2009年10月,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江苏省无锡市黄继红先生于2009年1月以支付手续费的有偿方式委托北京市何文涛(文叟)代理邮票买卖业务。截止2009年9月20日止,黄继红寄存于何文涛的奥运不干胶2200版、黄鼠3300版,贺新喜一1000版,福娃小片600套,按10月5日收盘价算约值____元”。此后,被告始终未返还原告上述邮票,亦未给付原告相应票款。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出具欠条时,承诺2年内向原告返还欠条中邮票及邮资片,但未在欠条中注明;欠条中”按10月5日收盘价算约值____元”是想对当时寄存在被告处邮票及邮资片进行估价。同时,原告称欠条中所指的黄鼠系赠送鼠小版邮票在行业内的通称,贺新喜一系贺新喜一小版邮票在行业内的通称。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和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现原、被告间虽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但原告委托被告代理买卖邮票,双方之间实际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各方应当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认可原告存放于被告处的相应邮票,但被告始终未能归还邮票,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邮票,如逾期不能归还按判决生效之日邮票互动网发布的当天收盘价给付相应票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在书面答辩状中称金额应按约定时间收盘价格结算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欠条虽有记载”按10月5日收盘价算约值____元”,但该记载仅欲对邮票及邮资片进行估价且未明确,并非对偿还票款的约定,故对于被告上述书面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同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及质证,故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文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继红奥运不干胶邮票二千二百版、赠送鼠小版(黄鼠)邮票三千三百版、贺新喜一小版邮票一千版、福娃小片(邮资片)六百套,如到期不能返还,即按本判决生效之日邮票互动网发布的当天收盘价给付相应票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被告何文涛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衍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金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