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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274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27429号原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A座5层D区。法定代表人刘德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博,男。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法定代表人梁志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宜,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均平,女。原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一信息公司)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一信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博,被告百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永宜、王均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合一信息公司诉称:我公司是电视剧《野百合也有春天》(又以下简称《野》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百度公司擅自在其经营的百度视频客户端上向公众放映上述作品,侵犯了我公司的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百度公司:1、立即停止放映《野》剧的侵权行为;2、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被告百度公司辩称:百度移动视频客户端提供的是搜索服务,向用户提供播放地址而非直接提供视频内容,故我公司对涉案电视剧实施的不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同时因我公司并未提供作品,故不是直接侵权,亦非帮助侵权。综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野》剧片尾载明:广东网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星公司)出品摄制。2007年2月12日,由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颁发的(粤)剧审字(2007)第003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上载明:《野》剧的制作单位为网星公司。2010年1月20日,网星公司签署《授权书》,将《野》剧之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销售权、发行权、放映权,及制止侵权的权利、转授权的权利独家授予广州天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翔公司),授权期限为5年,自2010年1月25日至2015年1月25日,授权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2010年2月,天翔公司签署《授权书》,将《野》剧之信息网络传播权、制止侵权的权利和转授权的权利以独占专有的形式授予合一信息公司,授权期限为5年,自2010年2月10日到2015年1月25日,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百度公司对上述证据不持异议。2013年8月26日,经合一信息公司申请,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其使用三星GT-P5100手机下载、安装百度视频安卓手机客户端以及通过该客户端在线观看相关电视剧作品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并出具了(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3053号公证书(以下简称13053号公证书),其中记载:对用于此次保全证据活动所使用的摄像机(公证处提供)进行检查,该摄像机的硬盘存储卡内无任何相关内容。将上述手机恢复到出厂设置,删除手机中的全部个人信息和已下载的应用程序,然后连接到公证处无线网络。打开桌面“互联网”图标,显示为“新窗口”页面,在该页面上方的搜索栏中输入“百度视频”,点击“前往”,在弹出的“完成动作的方式”的对话窗口中选择“互联网”,即显示百度搜索结果页面。在该页面中查找并点击“百度视频搜索——全球最大中文视频搜索引擎”,即显示百度视频封面页面。在该页面下方查找并点击“跳过封面”图标,进入“百度视频”首页,在该页面右侧查找并点击“下载客户端,看高清更流畅”并进行安装。在桌面的“应用程序”目录中查找并点击“百度视频”图标,进入该应用软件,首页显示“百度视频(百度影音版)”,然后出现关于权利声明的对话框,点击确认后进入视频搜索页面,该页面显示推荐影片的剧照。在搜索栏内输入“野百合也有春天”,点击搜索后,页面上方显示一个视频结果,其中显示标题为“野百合也有春天”及该剧海报、主演、剧集列表等内容,在该视频结果下方有“热门视频”和“综合视频”两个分项,在“热门视频”项目下显示“全集电视剧在线观看-国产剧-野百合也有春天百度影音-51人人看www.51rrkan.com”、“《野百合也有春天》全集在线观看-百度影音-快播QVOD-中影网www.zvod.net”等结果列表。点击上述页面上方的视频结果,显示视频详情页面,页面中显示涉案电视剧海报、主演、年代等信息及1-28集剧集列表;在海报下方的“播放来源”选择“土豆”图标;点击剧集列表中的“第1集”,即进入加载页面,显示了加载速度和涉案电视剧海报、主演、类型、简介等信息,开始播放相应视频后,播放框左上方显示“www.tudou.com”字样,单击屏幕,播放框隐藏,该字样随之消失。点击剧集列表中“第14集”,“第28集”,播放相应视频,与前述情况一致。百度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并认可其中相应视频播放时的播放框系其提供。但认为涉案软件在播放涉案电视剧过程中,显示了来源网站,因此该软件仅提供对涉案电视剧的链接服务,不构成侵权。2013年11月1日,经百度公司申请,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其在电脑及手机上进行相关操作的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5926号公证书(以下简称15926号公证书),其中记载:对用于此次保全证据活动所使用的摄像机进行检查,该摄像机的存储卡内无任何相关内容。对用于此次公证的联想笔记本电脑和HTC手机进行相关清洁设置,并连接至公证处无线局域网。在电脑中下载并安装“Fiddler4”。在手机中下载“百度视频-官方版免费下载”,并进行安装,完成后使用手机数据线将该手机与上述笔记本相连接,在显示页面中点击“仅充电”。在手机“设置”进行如下操作:“WLAN”-“已连接”-“修改网络”-“显示高级选项”-“代理设置”-“无”-“手动”,在显示页面中“代理服务器主机名”下方的框中输入“192.1.68.1.109”,在“代理服务器端口”下方的框中输入“8888”,点击“保存”。在笔记本电脑上进行如下设置:“菜单”-“Fiddler2”-“Tools”-“FiddlerOptions…”-“HTTPS”-“DecryptHTTPStraffic”-“Ignoreservercertificateerrors”-“Connections”-“Allowremotecomputerstoconnect”-“确定”-“OK”。然后重新打开Fiddler2。(以电视剧《深白》为例)在手机中打开百度视频,在搜索栏中输入“深白电视集”进行搜索,在结果中点击名为“再婚进行时国语”的视频结果,显示视频详情,其中播放来源只有PPTV图标。点击剧集列表中“第4集”播放该剧集,随后拖动“播放控制钮”,随机选取播放画面,后暂停播放。此时电脑中显示URL列表,其中:“174、app.video.baidu.com,大小2077”、“178、app.video.baidu.com,大小11095”、“200、60.55.12.154,大小-1”,把上述第200条URL复制到浏览器地址栏,点击回车键,即可播放上述剧集内容。该公证书对案外10部电视剧的播放情况进行了监测,不包括本案所涉《野》剧。百度公司欲以该公证书证明其就涉案电视剧仅提供链接服务,合一信息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并主张URL列表中亦包含指向百度公司服务器的地址,如“app.video.baidu.com”,因此该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视频来源于第三方。针对百度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合一信息公司提交了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出具的(2013)沪闵证经字第2072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经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一网络公司)申请,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对合一网络公司从PC端抓取并解析安卓手机浏览“百度视频”中视频资源所产生的数据包的整个过程进行证据保全。2013年9月13日,对公证处接待室内的双网卡计算机一台、无线路由器一台和三星手机一部等设备进行清洁网络部署后,由公证员对现场实施封存等保护措施。2013年9月16日,公证员解除现场封存并检查后,分别在电脑和手机上进行如下操作:(以电视剧《二十二条婚规》为例)在电脑上打开“Wireshark”软件;在三星手机上打开“百度视频”程序,在搜索栏中输入“第二十二条婚规”进行搜索,对搜索结果中的影片随机抽取三集内容进行播放,同时在电脑中进行如下操作:在Wireshark软件中选择与无线路由器相连的网卡,点击“Start”,在“Filter”后的输入框中键入“http”,软件开始抓取通过路由器的数据包,在出现“mobilevideo.baidu.com”域名的相关条目后,选中该条目,并点击下方“HypertextTransferProtocol”前的加号进行展开,截屏后返回Wireshark软件,右键点击包含“http://mobilevideo.baidu.com/baiduvideo……”信息的条目,在“Copy”中点击“Value”,并将复制结果保存至word文档;结束抓取。合一信息公司欲以此公证书证明,在手机上使用百度视频软件播放相应视频时,抓取到的数据显示相应文件来源于百度网。但该公证中未对本案所涉《野》剧的播放进行抓取。百度公司对该公证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其他质证意见未当庭发表,亦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百度公司还提交了如下证据:1、其向合一信息公司发送的《关于:安卓手机客户端“百度视频”播放优酷版权内容的侵权告知函的回函》、邮寄回执单及记录查询邮寄状况的公证书,以证明百度公司在收到原告第一次来函后,向原告回函请其提供具体需要处理的链接及完整权属证明文件;2、记录在手机上使用百度视频移动客户端搜索相关作品情况的公证书,以证明其百度公司在收到原告第二次来函和起诉后,百度视频移动客户端上已经不存在优酷网、土豆网播放的涉案视频;3、记录在手机上下载安装百度视频客户端并查看声明情况的公证书,以证明百度公司通过多种方式公示了保护权利人权利的措施和步骤,包括线上及线下投诉渠道,并详细告知了百度应用投诉规则,为权利人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投诉与举报通道;4、记录进入百度网查看免责声明、知识产权声明、权利声明、百度隐私权保护声明情况的公证书,以证明百度作为搜索引擎,提供搜索链接服务,自身不存储、控制、编辑或修改被链接的第三方的信息或内容等,以及百度公司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及法律,制订了权利保护的措施并及时处理投诉;5、记录查看土豆网、优酷网等网站资质情况的公证书,以证明涉案视频来源网站均为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正版视频网站,百度公司对涉案播放行为不存在过错;6、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案外人之间发生的纠纷作出的民事判决书;7、国家版权局内容网页打印件,以证明国内大型视频网站内容不断趋于正版化,百度应用开放平台向国内大型视频网站开放,鼓励正版内容的传播。合一信息公司对上述证据形式上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对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庭审中,对百度公司提交的公证光盘进行勘验,以电视剧《北京青年》为例,在百度视频中输入“北京青年site:tudou.com”进行搜索,点击搜索结果中显示有涉案电视剧海报、主演内容的“北京青年”图标进入相应页面,页面中显示涉案电视剧的海报、主演及剧集列表,点击“播放来源”,显示仅有“迅雷”图标。百度公司据此称其已将土豆网的链接删除,合一信息公司则主张涉案电视剧存储于百度公司服务器中,百度公司就涉案电视剧的播放所提供的并非链接行为,故不认可百度公司已停止涉案侵权行为。上述事实,有合一信息公司提交的电视剧光盘、《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授权书》、公证书,百度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回函、邮寄回执单、判决书、网页打印件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明权利归属的重要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交的《野》剧光盘片尾显示该剧原始权利人为网星公司,后合一信息公司通过合法授权,继受取得该剧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应维权权利,百度公司对此亦予以认可,故本院确认合一信息公司有权单独提起本案诉讼。合一信息公司提交的13053号公证书与百度公司提交的15926号公证书均表明,用户通过百度公司所有的百度视频手机客户端软件(以下简称涉案软件),能够搜索并播放涉案电视剧,双方对此亦均无异议。就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合一信息公司与百度公司对此存在争议。对此行为的认定,本院从以下几点进行评述:首先,合一信息公司认为,涉案电视剧系由百度公司通过涉案软件直接提供。对此本院认为:1、在涉案软件中搜索涉案电视剧,结果页面中明显区分了涉案视频的结果与其他搜索结果列表,涉案视频结果位于其他搜索结果上方,为页面显著位置,且包含了海报、导演、简介、剧集列表等完整信息;2、自点击该视频信息直至播放涉案电视剧的过程中,均未离开涉案软件、未出现网页跳转,亦未显示播放网址。虽然播放框上显示有“www.tudou.com”字样,但其并非有效的视频播放地址。同时,百度公司认可播放框系其提供,且通过点击播放屏幕隐藏播放框导致播放框上方的“www.tudou.com”随之消失,亦可见该网址仅为播放框中嵌入的信息,不能代表播放页面的实际网址。其次,百度公司认为,涉案软件仅向用户提供链接服务。百度公司提交的15926号公证书未包含本案所涉电视剧,不能直接反映该客户端软件播放涉案电视剧时URL地址监测情况。此外,百度公司提交的其他公证书等证据亦不能证明其就涉案电视剧仅向用户提供链接服务。通过合一信息公司提交的13053号公证书与百度公司提交的15926号公证书所记载的过程,均不能反映出涉案软件仅为用户提供了一个指向被链网站的途径。结合该软件提供服务过程中对涉案电视剧进行介绍、整理编辑剧集列表的情况,可说明其中介入了一定程度的干预。此外,涉案视频的播放过程亦无法得出受到他方控制的证据支持,仅通过涉案软件即可以完成播放,并且通过百度公司提供的播放框可以控制播放进度。故本院认为百度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百度公司就涉案视频的播放仅提供链接服务。综上,百度公司的上述行为未经权利人许可,已构成侵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合一信息公司要求百度公司停止侵权,本院予以支持;其要求百度公司赔偿损失,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与百度公司违法所得,本院将依据涉案电视剧的发行时间、知名度、百度公司的传播范围以及过错程度、侵权情节等因素予以酌定。合一信息公司要求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再全额支持其诉讼请求。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停止涉案侵权行为;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二万元;三、驳回原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嘉佳代理审判员  王婧玲代理审判员  丁 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梦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