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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执字第008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田武虎与张恩华、刘运虎买卖合同纠纷房屋过户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先金,张恩华,刘运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864号申请执行人:田先金,男,1955年2月2日出生,汉族,转业干部,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张恩华,女,194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刘运虎,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0144号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2012)裕民二初字第0002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刘运虎名下的位于六安市佛子岭华安小区6号楼1单元402室房产(房产证号为31171**)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刘运虎名下的位于六安市佛子岭华安小区6号楼1单元402室房产(房产证号为31171**)过户到申请人田先金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辉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