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润金商初字第02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冶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胜华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冶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胜华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润金商初字第0219号原告冶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优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星,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胜华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正龙,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冶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胜华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魏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有业务往来,由原告供给被告涂料、专用稀释剂等材料。2011年8月30日,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价款1226420元。故要求被告立即支付上述价款。原告就其诉称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名称变更的材料一份;2、原告送货给被告的31张送货单;3、原告开具给被告的14张增值税发票;4、双方确认的往来账目询证函一份;5、双方往来明细表一张。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原名江苏冶建防腐材料有限公司,2011年9月更名为冶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2月起,原、被告有业务往来,由原告供给被告涂料及专用稀释剂等材料。2011年8月30日,双方对账,被告工作人员张某某、林某某签字确认,截止当日被告尚欠原告价款1226420元,其中尚有91180元的发票被告公司未入账,但手续已全。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双方全部往来,金额为1585460元的增值税发票。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证据1-5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欠原告价款1226420元,由双方确认对账单及原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为证。该款项被告应及时支付给原告。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胜华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冶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价款1226420元。案件受理费15838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应将所负担的诉讼费连同上述还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审 判 长 戴 倩人民陪审员 魏兴来人民陪审员 朱和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璐本法律文书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