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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裁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苏苒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苒,王春花,李海军,陕西神隆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西安亚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裁字第00161号申请执行人苏苒。委托代理人苏秉雄,男,汉族,1954年9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庞怀孝,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春花,陕西国立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宁夏宏远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王旭,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霄峰,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海军,陕西国立城建开发有限公司股东,陕西诚恒温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陕西神隆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西安亚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王旭,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霄峰,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神隆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汉城南路129号昆明大厦12305室。法定代表人李海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旭,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霄峰,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亚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枫叶新都市A10幢10805号房。法定代表人李海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旭,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霄峰,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苏苒与王春花、李海军、陕西神隆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隆公司)、西安亚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德公司)借款保证合同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2)西雁证经字第6743号公证书和2013年3月2日作出的(2013)西雁证执字第6号执行证书、2013年5月7日作出的(2013)西雁执证字第2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春花、李海军、神隆公司、亚德公司不履行,申请执行人苏苒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春花、李海军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在本院审查期间,2013年11月29日,被执行人王春花、李海军向本院申请撤回不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撤回不予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被执行人王春花、李海军撤回不予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庆九审 判 员  王连军代理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