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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贡井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文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3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贡井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清,女,1964年5月出生,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贡井区。委托代理人梁荣成。被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法定代表人梁厚谊,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德青。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文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3)贡井诉前保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所有的位于贡井区筱溪街向阳街的房屋。本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的(2013)贡井民二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所有的位于贡井区筱溪街向阳街1组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 亮审判员 龙云亮审判员 曾 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虹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