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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肃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占友、刘俭省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友,刘俭省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肃刑初字第134号公诉机关肃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占友,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肃宁县,,汉族,个体经营者,高中文化,肃宁县人。2013年6月7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肃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肃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刘俭省,女,1975年11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肃宁县,,汉族,个体经营者,高中文化,肃宁县人。2013年6月9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肃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肃宁县人民检察院以肃检刑诉(2013)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占友、刘俭省犯贪污罪,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肃宁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臣英、代理检察员邓呈禄,被告人张占友、刘俭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占友和刘俭省共同经营肃宁县天琪家电商场,2012年4月,肃宁县财政局、商务局委托该商场办理家电下乡相关业务。为增加销量,提高商场经济效益,张占友以商场搞促销为名向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索要家电下乡标识卡,刘俭省则借用他人身份证、户口本,并将借用购买农户身份信息及家电下乡产品信息录入家电下乡管理系统。被告人张占友、刘俭省利用审核、录入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农户的相关证件及购买资料的职务便利,采取套用农户相关证件信息并配合使用家电下乡标识卡的手段,虚报冒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6437.04元。另外,被告人张占友和刘俭省为增加产品销量,提高经济效益,将索要来的高额补贴标识卡同店里原有的一些补贴较高的标识卡匹配到原本补贴较低的家电产品上,导致标识卡信息与实际购买产品信息不符,且补贴金额高于实际应补贴金额,骗取国家补贴8947.94元。截止到2013年1月31日家电下乡政策结束时,被告人张占友和刘俭省虚报冒领和骗取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共计15384.98元。案发后,被告人张占友、刘俭省向肃宁县人民检察院退赃1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占友、刘俭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尹某、曹某1、曹某2、王某、曹某3、曹某4、李某1、李某2、荣某、李某3、李某4、琚某、许某、曹某5、曹某6、韦某、曹某7、刘某、孙某、路某、李某5、潘某、张某1、张某2、张某3、吴某的证言,肃宁县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垫直补协议书,关于参与河北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申请书,河北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承诺书及备案登记表,“国家家电下乡工程”长虹电视产品三方销售协议书,授权书,肃宁县梁村镇财政所出具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及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肃宁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占友、刘俭省利用国家机关委托其管理、分配国有财产的便利条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家电下乡补贴资金15384.9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廉洁制度与国有财产所有权,构成贪污罪。肃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占友、刘俭省犯贪污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占友、刘俭省自愿认罪,可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占友、刘俭省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所在社区具备监护、帮教条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占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刘俭省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冰洁人民陪审员  卫 鹏人民陪审员  毛晓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渤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