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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民初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马海军与韩闻、李红洋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军,韩闻,李红洋,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1207号原告:马海军。委托代理人:赏彩霞。被告:韩闻。被告:李红洋。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代表人:黄永祥。委托代理人:周佩佩。原告马海军诉被告韩闻、李红洋、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马海军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韩闻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海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海军撤回对被告韩闻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史帅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