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阎法执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卫与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阎良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阎法执字第00338号申请执行人李卫,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阎良分局。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胜利路161号。李卫依据生效的(2012)阎民一初字第0065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阎良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阎良分局向申请执行人李卫按照当年政策规定办理公益性岗位,承担案件执行费5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李卫自愿放弃(2012)阎民一初字第006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由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阎良分局按照当年政策规定为其办理公益性岗位;二、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阎良分局作为补偿,一次性向李卫支付一年的工资12000元;三、执行费500元,由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阎良分局承担;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现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阎良分局已将12000元履行完毕,本院已向申请人发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阎民一初字第0065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 博执行员 白凌河执行员 张 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俞佳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