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冷民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2013)永冷民初字第928号冷水滩农行诉胡闽辉、唐萧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胡闽辉,唐萧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冷民初字第92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梅湾路357号。负责人罗雄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曾小东,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该行职工。被告胡闽辉,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告唐萧君,女,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诉被告胡闽辉、唐萧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承担。审 判 长 谭胡林代理审判员 胡 慧人民陪审员 赵文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周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