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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萨刑初字第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仁增欧珠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萨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萨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仁增欧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萨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萨刑初字第07号公诉机关西藏日喀则地区萨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仁增欧珠,别名仁增,男,藏族,1993年1月3日出生,文盲,务农,系西藏萨迦县人,住西藏萨迦县。被告人仁增欧珠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3日被萨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0月17日经萨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3年10月18日被告人仁增欧珠被萨迦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萨迦县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仁增欧珠盗窃罪一案,由萨迦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1月8日以萨检刑诉(2013)0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萨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普尺、代理检察员拉巴卓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仁增欧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9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仁增欧珠将自家羊群赶到山上后,蹲守在被害人次某家东侧曲岗公路桥下,过了十分钟后,看到被害人的女儿出门,被告人仁增欧珠爬上被害人家外墙,看见院内厕所旁有梯子,就借助梯子进院子内,由于厨房门锁着,被告人仁增欧珠就直接从损坏的玻璃格进入被害人家,在厨房内到处乱翻,但没有找到任何值钱的财物,看见厨房窗台上放着一串钥匙,就拿着那串钥匙,开了储粮室的锁,并入室继续翻找,看到南墙上挂着一个白色麻袋,对其进行翻找,从里面盗取了2300元(贰仟叁佰元整)现金(面值100元十张和面值50元的二十六张)、两串藏式女士珊瑚项链(一长一短)、一串藏式男士珊瑚项链和一对藏式仿制银戒指后,迅速离开现场,继续去放羊。晚上到家后,被告人仁增欧珠将赃物藏在自家草料房里。现所盗赃款、赃物已被萨迦县公安局全部追回。对被告仁增欧珠所盗赃物经日喀则地区价格检测认证中心估价为50724(伍万零柒佰贰拾肆元整),加上赃款2300(贰仟叁佰元整),被告仁增欧珠涉案价值总共53024元(伍万叁仟零贰拾肆元整)。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赃款2300元(贰仟叁佰元整)、两串藏式女士珊瑚项链(一长一短)、一串藏式男士珊瑚项链和一对藏式仿制银戒指,证明被告人仁增欧珠从被害人次某家所盗何种物品;2、被害人次某的陈述,证明被害人家里发生了盗窃,失窃的款物明细;3、被告人仁增欧珠的供述,证明被告人对被害人次某的家实施盗窃的事实、所盗款明细;4、日喀则地区价格监测认证中心对赃物鉴定意见,证明被告人仁增欧珠所盗赃物的价值。5、现场勘查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证明被告人仁增欧珠实施盗窃的现场位于萨迦县木拉乡压果村,该现场东面为曲岗公路,南面和西面为乡村道路,北面为农居房,在曲岗公路西侧处的农居房,该农居房门号为2007号。被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仁增欧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已构成盗窃罪,且被告人仁增欧珠平时在村中有小偷小摸的习惯,在村中口碑不好。但被告仁增欧珠在开庭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对所犯事实供认不讳,另所盗赃物、赃款已全部追回,对被害人没有造成经济损失,且属初犯,应予以从轻处罚。西藏日喀则地区萨迦县人民检察院对于被告人仁增欧珠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被告人仁增欧珠所犯罪的事实、性质、行为、所造成的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适用审理盗窃案件时的司法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仁增欧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3起至2016年10月12日止。)二、赃款人民币2300(贰仟叁佰元整)及赃物两串藏式女士珊瑚项链(一长一短)、一串藏式男士珊瑚项链和一对藏式仿制银戒指,归还于被害人次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吉  琼审判员 尼玛旺加审判员 次仁央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旦增旺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