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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源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赵俊文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晋源刑初字第11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俊文,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系太原市晋源区地方税务局晋祠税务所副所长,住太原市。2013年5月23日主动至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投案。2013年6月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向东、梁艳。被告人赵俊文玩忽职守一案由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于2013年7月3日以并晋检刑诉字(2013)第8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静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俊文及其辩护人向东、梁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俊文在担任太原市晋源区地方税务局晋祠税务所副所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2012年其负责的辖区内太原市晋源区华葆造纸厂(以下简称”华葆造纸厂”)、太原市晋源区唐都焦化厂(以下简称”唐都焦化厂”)、太原市晋源区明鑫洗煤厂(以下简称”明鑫洗煤厂”)、太原市晋源区立通洗煤厂(以下简称”立通洗煤厂”)、太原市晋源区姚村镇恒发洗煤厂(以下简称”镇恒发洗煤厂”)、山西通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太原市柳氏三兄细木工板厂(以下简称”柳氏三兄细木工板厂”)、太原市晋源区建平洗煤厂(以下简称”建平洗煤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漏征现象未被发现。经鉴定,共计给国家造成损失567048.4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俊文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量刑方面,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俊文主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针对上述指控及量刑建议,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赵俊文的供述与辩解、公务员登记表、职责范围证明、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欠款证明等证据。被告人赵俊文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辖区内部分管户使用城镇土地后未进行纳税的现象未被发现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有异议,当庭辩称按照纳税人分季缴纳税款的规定应在3月15日前缴纳第一季度税款,而其任命的时间是2012年3月14日,正式接管起诉指控的八家企业在3月20日,因此2012年第一季度的欠缴税款不应计算在犯罪数额中。建平洗煤厂法人丁东牛对土地使用面积有异议,经过实际测量土地面积大约是6000平米;恒发洗煤厂实际没有使用土地,也没有建洗煤厂,相关土地用于发展养殖业,该土地不应征收土地使用税;明鑫洗煤厂提供的合同面积是34亩,但实际占地大约在2万平米左右;唐都焦化厂在08年修沙河的时候整体往南移了13米,不是指控的56亩多。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赵俊文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赵俊文在任职期间确因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但漏管的企业是千峰型煤厂和旺龙煤炭加工厂。客观上,被告人所在单位人少事多,平时案头工作较多,下户巡查的时间很少,平时表现良好,没有违法乱纪等不良记录,多次受到单位嘉奖,此次给国家税收造成的损失相对较小,也并非其主观失职,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有自首情节,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另外,辩护人认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由山西天策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因在适用法律、依据的事实以及鉴定程序方面均存在错误,不应作为本案定案证据使用。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没有土地使用证书、土地登记薄上也没有登记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使用土地情况核实确定土地占用面积。”相关法律并没有将土地租赁协议作为土地实际占用面积的认定依据。而鉴定结论仅依据村委会和企业签订的协议来认定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在明鑫洗煤厂、恒发洗煤厂、建平洗煤厂对其提供的土地租赁协议中的土地使用面积有争议的情况下,鉴定机构未进行实地考察。在犯罪数额方面,辩护人认为晋源区地税局晋源地税任字(2012)1号文件证实,被告人赵俊文于3月14日被任命为副所长,起诉指控的犯罪时间和数额错误,华葆造纸厂、唐都焦化厂、立通洗煤厂、融通玻璃制品厂、柳氏三兄细木工板厂应减去三个月的欠缴税款。明鑫洗煤厂已足额缴纳了土地使用税,明鑫洗煤厂实际占地18000平米,于2010年4月由太原市丰华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明鑫洗煤厂自此没有实际占用该土地。恒发洗煤厂已足额缴纳了土地使用税,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中没有证明其法人魏某1签订的800平米协议是假的,且魏某1对800平米的面积无异议,因此土地使用面积应以800平米计算。建平洗煤厂已足额缴纳了土地使用税,村委会与丁忠牛签订的协议面积15亩不能作为认定的依据,在没有实际测量前,该厂的占用土地面积应按照其提供给晋源区地税局的证明中所述的6000平米计算。当庭,辩护人出示了书证:太原市晋源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被告人赵俊文职务任免通知、情况说明各一份,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对立通洗煤厂的整改通知一份,建平洗煤厂出具的证明一份,明鑫洗煤厂、太原市华丰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无偿使用证明一份,明鑫洗煤厂、太原市华丰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和王某1出具的文字说明一份。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俊文系太原市晋源区地方税务局职工,2012年3月14日被告人赵俊文被任命为太原市晋源区地方税务局晋祠税务所副所长,负责本市晋源区南峪沙河以北地区黄楼村私营以上管户及蚕石村、北绍村、枣园头村、田村、杏坪村、杜里坪村6个村所有管户的税收征管工作。工作期间,被告人赵俊文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辖区内华葆造纸厂、唐都焦化厂、明鑫洗煤厂、立通洗煤厂、恒发洗煤厂、通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柳氏三兄细木工板厂、建平洗煤厂使用城镇土地但漏缴税款的现象未被发现。经鉴定,华葆造纸厂使用土地25亩,欠缴城镇土地使用税66666元;唐都焦化厂使用土地52.46亩,欠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13491.92元;明鑫洗煤厂使用土地30600平方米,欠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18200元;立通洗煤厂使用土地19800平方米,欠缴城镇土地使用税77400元;恒发洗煤厂使用土地24.12亩,欠缴城镇土地使用税61119.2元;通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使用土地51.94亩,欠缴城镇土地使用税98505.28元;柳氏三兄细木工板厂使用土地7亩,欠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1666.48元;建平洗煤厂使用土地15亩,欠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9999.6元。以上共计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67048.48元。被告人此前无犯罪记录。2013年5月23日主动归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主体身份证据1、被告人赵俊文的身份证复印件、工作简历、公务员登记表、党员证明证实,被告人赵俊文的身份信息、工作简历情况及是党员的事实。2、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立通洗煤厂、明鑫洗煤厂、华葆造纸厂、恒发造纸厂、通荣玻璃公司、建平洗煤厂、唐都焦化厂、柳氏三史细木工板厂于2012年3月至今由税管员赵俊文管辖的事实。二、职责证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相关法条及《山西省地方税收征管规程》的相关规定。4、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税收管理员巡查职责、税收管理员职责,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收管理员制度》证实,作为税收管理员的被告人赵俊文在工作中有巡查、督促辖区管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权利和义务的事实。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6、太原市晋源区地方税务局晋祠税务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晋祠所税收管理员管辖区域、入所人员名单证实,2012年3月至今被告人赵俊文负责通荣玻璃公司、建平洗煤厂、唐都焦化厂、柳氏三兄细木工板厂、立通洗煤厂、明鑫洗煤厂、恒发洗煤厂、华葆造纸厂的税收征管工作,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面积的确定方法、征税标准及申报时间。三、客观事实证据7、华葆造纸厂、唐都焦化厂、明鑫洗煤厂、立通洗煤厂、恒发洗煤厂、通荣玻璃公司、柳氏三兄细木工板厂、建平洗煤厂税务登记资料、情况说明证实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事实和2012年期间欠缴税款的事实。8、山西天策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及送达证明证实:华葆造纸厂实际占用土地16666.5平方米,唐都焦化厂实际占用土地34972.98平方米,明鑫洗煤厂实际占用土地30600平方米,立通洗煤厂实际占用土地19800平方米,恒发洗煤厂实际占用土地16079.8平方米,通荣玻璃公司实际占用土地34626.32平方米,柳氏三兄细木工板厂实际占用土地4666.62平方米,建平洗煤厂实际占用土地9999.9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价格认定为每年4元/平方米,上述结论已告知被告人的事实。9、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未调取到立通洗煤厂承包永兴焦化厂承包合同的财产明细表的事实。10、太原市晋源区地方税务局晋祠税务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明鑫洗煤厂的征管系统中登记应纳税额为零属于操作错误未登记的事实。11、太原市晋源区姚村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04年12月7日姚村镇保全资产经营中心与唐都焦化厂签订续约合同,出租面积为52.46亩的事实。12、被告人赵俊文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及自述材料:2012年3月我调任到晋源区地方税务局工作,任晋祠税务所副所长,负责姚村镇、晋祠镇辖区内的税收征管工作,4月开始分析所管辖区内的管户的资料、熟悉工作,因案头工作比较多,没下去巡查,以征管系统里记录的数据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晋祠所辖区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我们所征收的范围,征收的依据是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2007年1月1日后的税收执行标准为每平米4元,在每年的3、6、9、12月进行税务申报,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中的土地使用面积是依据土地使用证,如果没有土地使用证的看企业租赁土地协议书,并到现场实地查看、核实。实际使用土地面积的确认一般情况下由辖区税收管理员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无法确定的情况下,由所里面成立小组核实调查。立通洗煤厂,签订合同面积与税收面积不符的情况我不清楚,也没有进行过实地占用土地查看与纳税资料真实性的对比,我认可该厂法人魏玲变与枣园头村委会签订的协议面积19800平方米,2012年应缴土地使用税79200元,已缴纳2400元,欠缴税款76800元。认可明鑫洗煤厂法人王某1与枣园头村委会签订的协议面积30600平方米,2012年应缴土地使用税122400元,已缴4200元,欠缴118200元。认可华葆造纸厂法人薛素红与枣园头村委会签订的协议面积16666.5平方米,2012年应缴土地使用税66666元,已缴1820元,欠缴64846元。认可恒发洗煤厂法人魏某1与枣园头村委会签订的协议面积16079.8平方米,2012年应缴土地使用税64319.2元,已缴3200元,欠缴61119.2元。认可通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人张会平与姚村委会签订的协议面积34626.32平方米,2012年应缴土地使用税138505.28元,已缴40000元,欠缴98505.28元。认可建平洗煤厂法人丁中牛与黄楼村委会签订的协议面积9999.9平方米,2012年应缴土地使用税39999.6元,已缴20000元,欠缴19999.6元。认可唐都焦化厂法人梁某与太原市晋源区姚村镇保全资产经营中心签订的租协议面积44826.21平方米,2012年应缴土地使用税179304.84元,已缴26400元,欠缴152904.87元。认可柳氏三兄细木工板厂法人柳某与太原市晋源区姚村镇保全资产经营中心签订的协议面积4666.62平方米,2012年应缴土地使用税18666.48元,已缴7000元,欠缴11666.48元。认可上述八家企业,共计欠缴城镇土地使用税604041.43元。八家企业中只有柳氏三兄细木工板厂在2012年办过一次3个月的停、歇业登记。作为一名税管员,没有发现辖区内的纳税漏管企业,督促其进行纳税登记并交纳税款,是我的失职行为造成的。13、证人王某2的询问通知书和询问笔录证实:2008年11月起至今,我担任晋祠税务所所长,2012年3月至今,赵俊文负责南峪沙河以北地区黄楼村及蚕石、北绍、枣园头、田村、杏坪、杜里坪等6个村所有管户。税收管理员各自负责辖区内的管户管理工作,完成案头资料的分析和下户巡查,进行各类报表的报送,完成上级税务机关和区里安排的其他任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征收标准从2007年起执行每平米4元。土地使用面积应根据纳税人的土地使用证和土地登记本上来确定,如果没有,则要求包片税管员查看土地租赁协议并结合实地来确定。税管员有巡查的职责,但对巡查次数没有硬性规定。2009年两税比对时发现有漏管现象。发现欠缴、不缴、漏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时,税管员大部分都不向我汇报,他们自己就处理了,这也是他们的职责。14、证人杨某的询问通知书和询问笔录证实:2008年11月起至今,我担任晋源税务所所长。税收管理员有调查核实分管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对分管纳税人进行税款催报催缴,按照纳税资料”一户式”存储的管理要求及时采集纳税人生产经营等信息,建立档案,实行信息共享等职责。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土地使用面积应该依据纳税人的土地使用证和土地登记薄确定,如果没有则依据纳税人的土地租赁协议并结合实地查看确定,实地查看由税管员进行。日常工作中,每个月的下半月,税管员需要到包片辖区内进行巡查,以便发现漏管户。15、证人魏某2的询问通知书和询问笔录证实:我是立通洗煤厂的厂长,负责实际经营管理。我厂于2001年4月成立,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租用枣园头村土地19800平米。2008年两税比对补交地税税款后进行地税申报,2009年左右在晋源区地方税务局进行税务登记。2012年至今的税管员是赵俊文。因为我厂一直处于停产状态,所以土地使用税在2011年第二季度前没有交过,之后是按600平米缴纳的。赵俊文接管时间不长没有催缴过。赵俊文没有下达过《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也没有冻结过银行账户。16、证人魏某1的询问通知书和询问笔录证实:我是枣园头村的村民。恒发洗煤厂办理过税务登记,缴纳过税款,但因为该厂没有正常经营过,不清楚是否缴过土地使用税。租用的土地中放置了一个塔吊,一部分搞种植,一部分空着。没见过地税局的税管员,没去过地税局,也没收到过《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7、证人王某1的询问通知书和询问笔录证实:我是明鑫洗煤厂的法定代表人。我厂于2004年12月21日工商注册登记,位于枣园头村,与村委会协议用地30600平方米,租期从2004年11月22日至2034年11月22日,性质为建设用地。2012年起的地税局的包片税管员是赵俊文。地税是2008年下半年两税比对后开始要求申报的,地税登记时间是2009年6月。我厂效益不好,只在2012年12月缴纳过4200元土地使用税。赵俊文应该看过我厂与村委会的协议,也口头或电话催缴过税款,但没给厂里下过《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也没有冻结过银行账户。18、证人闫某的询问通知书和询问笔录证实:我是华葆造纸厂的经营管理人。2009年5月与银生造纸厂签订转让协议后成立华葆造纸厂,期限50年,面积25亩。2012年我厂包片的地税局税管员是赵俊文。因为我厂一直是断断续续生产没有正常营业,所以土地税没有按时缴纳,2012年缴纳了一个季度的,即1820元。赵俊文没看过土地合同,也没说明过每季度1820元的税收原因,他以口头或打电话的方式催缴过土地使用税,但没有下过催缴文书。19、证人赵某的询问通知书和询问笔录证实:2003年至今,我担任通荣玻璃公司的会计。通荣玻璃公司于2003年8月25日工商登记注册,法人张会平,公司与姚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期限50年,从2003年4月1日到2052年4月1日,面积51.94亩。公司于2006年9月11日进行纳税登记,2009年之前因为生产不正常没有缴纳,之后每年缴纳4万元。赵俊文让公司按实际占地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但因为上任时间短,仅口头催缴公司缴纳税款一、两次,不清楚赵俊文是否看过土地租赁合同,没见到公司巡查、检查,没有下达过《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也没有冻结过银行账户。20、证人丁某牛的询问通知书和询问笔录证实:2005年至今我在建平洗煤厂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洗煤厂法人丁中牛是我哥哥。该厂于2005年建厂,与王小刚签订租地协议面积15亩,性质为建设用地。2007年补办地税手续时,地税不认可与个从签订的协议,后与村委会补签了租地协议,面积15亩。2012年至今地税税管员是赵俊文。我是从2009年开始接管报税,每季度交5000元,因为租用的土地中有坟地,实际占用不到15亩,减了一部分土地使用税,但不清楚是否打过报告,是否有过批示。21、证人柳某的询问通知书和询问笔录证实:我是柳氏三兄细木工板厂的法人代表。我厂的工商注册登记时间大概是2007年,与太原市晋源区姚村镇保全资产经营中心和蚕石村村委会签订土地协议,性质建设用地,期限从2007年5月8日至2037年5月7日,面积40亩,2008年9月25日进行税务登记。2012年3月至今地税局的税管员是赵俊文。柳氏三兄细木工板厂实际建厂用地为7亩,赵俊文到厂巡查、检查过一、两次。对2012年应缴18666.48元,实缴了7000元,欠缴11666.48元我认可。赵俊文口头多次催缴税款,因为生意不好,就先按1750元/季度缴纳,没有核定。没有收到过《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银行账户未被冻结过。22、证人梁某的询问通知书和询问笔录证实:我是唐都焦化厂的法人代表。唐都焦化厂的现身的新星焦化厂,1998年工商注册登记,同年被我承包,2004年与太原市晋源区姚村镇保全资产经营中心签订了承包协议,期限从2004年4月19日到2024年4月18日,性质建设用地,面积67.24亩,2005年转租14.78亩,现实际占地52.64亩。因为2003年焦化厂被取缔过损失惨重,且实际用地没那么多,土地使用税以6600元/季度向地税局缴纳,2012年缴纳土地使用税26400元。赵俊文口头和打电话催缴过土地使用税,但没下达过《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没冻结过银行账户。23、晋源区地税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赵俊文负责征管恒发洗煤厂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事实,其余企业已追缴土地使用税及滞纳金,未追缴和未追缴完结的已提供纳税担保的事实。四、立案、量刑证据24、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立案决定书、立案请示报告、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证实本案于2013年6月7日被立案侦查的事实。25、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被告人赵俊文传唤通知书、询问通知书、取保候审手续证实被告人赵俊文的到案经过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26、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赵俊文无前科劣迹。27、中共太原市晋源区地方税务局党组纪律检查组及证人王某3出具的情况说明,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赵俊文于立案前主动投案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俊文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期间未认真履行职务职责,致使管辖区域内企业漏缴城镇土地税行为未被发现,亦未采取相关措施,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67048.48元,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认为,明鑫洗煤厂、恒发洗煤厂、建平洗煤厂与用地单位签订的协议,不应作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税依据,在土地协议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企业没有完全按照协议占地的实际情况下,税收部门及鉴定机构均应进行实地核查,据此公诉机关出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在适用法律、依据事实及鉴定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公诉机关依据鉴定结论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不符合客观事实。本院认为,辩护人主张的企业没有按照协议占地、土地协议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不应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意见,因未提供证据支持,不予采信。辩护人据此认为鉴定意见不应作为定案证据使用的辩护意见,因辩护人即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企业实际用地,合同也不应影响企业实际用地的客观事实,以上辩护意见均不能支持。辩护人主张被告人赵俊文的任命时间为3月14日,不应将第一季度的欠缴税款计算在犯罪数额中的意见,因土地使用税是按年计算、分季缴纳的方式申报,故计算犯罪数额以年为单位,与任命时间无关,该辩解意见不予支持。其他辩护意见,合理部分,已充分予以采信。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初查时、立案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行为是自首。案发后,被告人积极配合所在单位查找以上涉案企业及其负责人,已按照法律规定对涉案企业进行了追缴,将恒发洗煤厂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其余未追缴的和未追缴完结的已提供纳税担保,最大限度的挽回国家损失。被告人此前无犯罪记录,此次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本院认为被告人此次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明显,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俊文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亮代理审判员  边晓婷人民陪审员  荣友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方浩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