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民一(民)初字第68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陈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嘉民一(民)初字第6826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嘉民一(民)初字第6826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李力,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顾文德,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3年10月18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叶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力、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顾文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致夫妻关系不和,矛盾频发,2013年4月1日起双方分房居住,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辩称,原、被告间感情是好的,现双方间出现了些的误会,但双方是有和好的可能的,故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夫妻和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6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后,原、被告一度夫妻关系尚好。2013年3月底,因原告给被告盖被子,双方不和,引起矛盾。次日,被告遂与原告分房居住,2013年10月,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结婚证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双方理应珍惜稳定的家庭和夫妻关系。婚后,原、被告应本着共同建设好家庭的目标同舟共济。现被告要求和好,原告不应固执己见,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在今后的夫妻共同生活中,只要双方共同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好婚姻生活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彼此信任,以家庭利益为重,多沟通、多交流,夫妻关系是有和好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晓琼审判员 叶 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晓琼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