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余根玲与钟得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1477号原告余**,女,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被告钟**,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与被告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儿子钟**在今年年底要结婚,要求原告暂缓离婚,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儿子要求原、被告暂缓离婚为理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和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