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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余根玲与钟得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1477号原告余**,女,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被告钟**,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与被告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儿子钟**在今年年底要结婚,要求原告暂缓离婚,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儿子要求原、被告暂缓离婚为理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和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