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枣民三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从武元与袁绪岩、袁立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从武元,袁绪岩,袁立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三初字第530号原告:从武元。被告:袁绪岩。被告:袁立双,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从武元与被告袁绪岩、袁立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从武元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从武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从武元负担。审 判 长 韩彦辉审 判 员 杜金荣人民陪审员 于文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