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城执字第4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周大忠与陈知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大忠,陈知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城执字第443-2号申请执行人:周大忠。被执行人:陈知东。本院在执行周大忠与陈知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周大忠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2)潍城于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寿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志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