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民初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桂良与王燕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良,王燕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民初字第1717号原告王桂良,农民。被告王燕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良诉被告王燕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良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桂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桂良承担。审判员 王润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