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西民初字第17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陈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766号赵卫军,男,汉族,1974年2月22日出生,住西平县盆尧乡大赵村九组。身份证号:412824197402225515.被告陈毛,男,成年人,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卫军诉被告陈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卫军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卫军撤回起诉;因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魏诚慧陪审员  陈振峰陪审员  张俊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楚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