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熟兴少民初字第00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2-19
案件名称
阳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熟兴少民初字第0074号原告阳某,女,汉族,1986年11月20日生。被告丁某,男,汉族,1982年9月7日生。原告阳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葛晓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某、被告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阳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并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不合,婚后经常发生争吵。现双方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女儿由被告抚养;3、双方持有财产各自所有;4、诉讼费双方平摊。被告丁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月16日登记结婚,2010年×月×日生育女儿丁某某。原、被告婚前及婚后一段时间内感情尚可,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尤其在原告生育女儿之后,原告认为被告对其照顾不够引发夫妻之间的矛盾,并于2012年7月份开始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讼来院。庭审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以上事实,由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和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本院综合分析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应当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互相信任,遇到问题主动沟通与交流,同时注意处理事情的方式方法,另外应当多为子女考虑,努力构建一个完整美好的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阳某与被告丁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阳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苏州园区支行,帐号:550101040009599。)代理审判员 葛晓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皆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