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源民初字第49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8-04-03
案件名称
郝锋龙与成俊亮、李小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锋龙,成俊亮,李小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汾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源民初字第496-1号原告郝锋龙,男,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县村民。委托代理人张继叶,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俊亮,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文水县村民。被告李小俊,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文水县村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汾阳支公司,住所地汾阳市西河路。负责人王晓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帆,山西墨法世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郝锋龙诉被告成俊亮、李小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汾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锋龙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锋龙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锋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8元减半收取604元,由原告郝锋龙负担。审判员 齐万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宇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