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行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09
案件名称
黄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行刑初字第130号公诉机关行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又名黄某某,男,1970年生,汉族,初中文化,行唐县人,农民。2013年5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24日被行唐县人民检察院院批准逮捕并由行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行唐县看守所。行唐县人民检察院以行检公刑诉(2013)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旭佳、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夏天的一天晚上,黄某某伙同他人在平山县古月镇三家店村盗窃李某某家石狮子一个,经行唐县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价值78元。2、2012年夏天的一天晚上,黄某某伙同他人在井陉矿区赵村店村垂虹桥上盗窃一个石狮子,经行唐县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价值667元。在垂虹桥盗窃作案后,黄某某等人又到附近关帝庙瓦房上盗窃一个灰陶狮子,经行唐县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价值53元。3、2012年夏天的一天晚上,黄某某伙同他人在行唐县上闫庄村盗窃该村石刻一块,经行唐县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价值93元。4、2013年春天的一天晚上,黄某某伙同他人在行唐县苏户村盗窃李某家石狮子一个,经行唐县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价值350元。5、2013年5月16日晚黄某某伙同曹冬冬、秦建中等人到行唐县鳌鱼村东山坡上盗窃杨某某家的祖坟,被杨某某等人发现后逃跑。另查明,被告人盗窃的上述物品,已均被公安局关扣押。其中上闫庄村的石刻、李某家的石狮子已经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1、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曹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李某、贾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5、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起诉书指控罪名成立,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被盗物品已被公安机关追回,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执行)。(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8日起至2013年12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左留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婉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