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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3031-30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陈琳、邓帏、王景亮、覃虎力、万晓英、朱金良、罗玲、孔庆凤、杜从华、张海燕、吕涛、张东明、赖红、朱泽萍、李晓、许禾林、彭学芳与成都富力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琳,邓帏,王景亮,覃虎力,万晓英,朱金良,罗玲,孔庆凤,杜从华,张海燕,吕涛,张东明,赖红,朱泽萍,李晓,许禾林,彭学芳,成都富力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031-3047号原告陈琳。原告邓帏。原告王景亮。原告覃虎力。原告万晓英。原告朱金良。原告罗玲。原告孔庆凤。原告杜从华。原告张海燕。原告吕涛。原告张东明。原告赖红。原告朱泽萍。原告李晓。原告许禾林。原告彭学芳。以上各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少哲。被告成都富力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德君,成都富力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琳、邓帏、王景亮、覃虎力、万晓英、朱金良、罗玲、孔庆凤、杜从华、张海燕、吕涛、张东明、赖红、朱泽萍、李晓、许禾林、彭学芳与被告成都富力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十七案中,原告陈琳、邓帏、王景亮、覃虎力、万晓英、朱金良、罗玲、孔庆凤、杜从华、张海燕、吕涛、张东明、赖红、朱泽萍、李晓、许禾林、彭学芳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琳、邓帏、王景亮、覃虎力、万晓英、朱金良、罗玲、孔庆凤、杜从华、张海燕、吕涛、张东明、赖红、朱泽萍、李晓、许禾林、彭学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琳、邓帏、王景亮、覃虎力、万晓英、朱金良、罗玲、孔庆凤、杜从华、张海燕、吕涛、张东明、赖红、朱泽萍、李晓、许禾林、彭学芳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郭 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