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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民初字第54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朱某甲、朱某乙与蒋某甲、蒋某乙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蒋某甲,蒋某乙,朱某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5455号原告朱某甲。原告朱某乙。被告蒋某甲。被告蒋某乙。被告朱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朱某乙诉被告蒋某甲、蒋某乙、朱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朱某甲、朱某乙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某甲、蒋某乙、朱某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朱某乙撤回对被告蒋某甲、蒋某乙、朱某丙���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朱某甲、朱某乙负担。审判员  祝令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