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吴康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管永亮与张浩杰、陈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永亮,张浩杰,陈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康民初字第451号原告:管永亮。被告:张浩杰。被告:陈羽。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永亮与被告张浩杰、陈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管永亮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羽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永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永亮撤回对被告陈羽的起诉。(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淑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