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池执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杨顺芳与周定国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顺芳,周定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池执字第756号申请执行人杨顺芳,女,生于1947年2月10日,汉族。被执行人周定国,生于1952年10月4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广法民终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1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周定国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周定国在2001年3月12日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定国在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坪滩信用社的存款11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臣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 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