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调确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蔡远江、周卫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远江,周卫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调确字第00218号申请人:蔡远江,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人:周卫红,女,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蔡远江、周卫红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1月27日经宁国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周卫红医疗费:311元,误工费:3天×80元/天=240元,电动自行车修理费:110元,合计人民币:661元,以上损失全部由蔡远江承担;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后一次性付清赔偿金。二、本事故赔偿一次性了结,互无异议。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民事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军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邱学峰 搜索“”